網上引誘未成年者 尚未下手同屬犯罪 |
2009-12-05 (05:09) |
(多倫多 )(綜合報道)加拿大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Canada)周四作出一項有關互聯網上引誘未成年人士罪的裁定,對有關法律作了更為廣義的詮釋,它極可能使得對此類嫌犯的檢控更加容易。 前自由黨政府2001年給《刑事法》(Criminal Code)推出的一項條款,周四經受了首次考驗──最高法院認定,為「引誘」14歲以下人士而作的「準備」步驟,也是刑事犯罪,即使被告尚未從事,甚至未試圖從事實際的性犯罪。 法官費殊(Justice Morris Fish)在判詞中稱,該裁定與國會要求在網絡色魔對受害人下手之前,關死網絡門戶的目標,可謂殊途同歸。最高法院下令,32歲亞伯達省男子勒蓋爾(Craig Bartholomew Legare)被控在網上引誘未成年人士的案子,將重新審過。 他因涉嫌在2003年在網上佯裝17歲少年,引誘一名12歲的安省女童,而被控一項撩撥14歲以下人士撫摸罪名,以及一項網上引誘兒童罪名。高院的判詞稱,違犯該法,不一定要使用「性露骨的語言」,「最關鍵的,不是網上聊天的內容,而是是否可以順理成章地推出,該談話的目的是作為將來犯罪的鋪墊」。 在2005年的初審中,兩項控罪均被推翻。控方只就網上引誘的控罪,向亞省上訴法院(Alberta Court of Appeal)提出上訴,並勝訴。 勒蓋爾再向加國最高法院提出上訴,他的上訴今年10月15日獲得聆訊。高等法迅速作出裁定,下令該案另擇日期重新審理,以便對事實進行再一次評判。 聯邦司法部長倪可森(Rob Nicholson)表示,「對此裁定非常高興」,並稱其符合保守黨加強兒童保護措施的宗旨,包括將性活動的表態年齡,從14歲提高到16歲。資料來源: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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