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裝避孕器非迫害行為 華婦一胎化政庇未獲批 |
2010-01-26 (04:57) |
(紐約 )(本報記者廖國文紐約報道)聯邦第二巡迴法院近日作出一項裁決,維持下級法院對一名華裔婦女以中國一胎化政策申請政治庇護的判決,即僅以被強迫裝入子宮環等避孕器,並不構成迫害行為,有別於被強行墮胎及強迫施行絕育手術,所以單憑前者並不符合獲得政庇身分的資格。 根據法庭文件顯示,中國公民黃夏凡(Xia Fan Huang音譯)於2004年非法進入美國,但隨即申請政治庇護,她的理據包括:當她誕下第一胎的兒子後,便被迫裝上避孕器防止她違反中國的一胎化政策,不過,來美後她要求醫生取下避孕器,她擔心遣送回國會遭到中國政府迫害。其次,雖然她已跟丈夫離婚,兒子的撫養權亦歸丈夫,但她回國後就算再婚也不能再有孩子;她強調,一旦她再度懷孕,將會被迫墮胎及強行絕育,最後,因為她偷渡離開中國,回國後將會受到報復虐待。 不過,黃夏凡的申請,於2005及2006年間先後遭移民法官及移民上訴委員會否決,移民上訴委員會指出,儘管裝入避孕器有違黃女的意願,單僅這個行為並未構成迫害的層面,至於黃夏凡擔心會遭到中國政府強行墮胎及絕育的迫害,更只是一己的猜測,因為她現時只有一個孩子,未婚,更沒有懷孕。 黃夏凡馬上作出上訴,翌年第二巡迴法院把案件撥回重審,要求移民上訴委員會釐清判決的理據,不過,跟初審一樣,移民上訴委員會再度否決了黃夏凡的申請。 根據歸化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的修訂,被迫墮胎及強行絕育的確構成迫害的層面,但法例中並沒有提及強行裝入避孕器具,移民上訴委員會指出,絕育手術是一項徹底的、永久性的禁絕生育的手段,但裝入避孕器具只是臨時性的措施,並沒有全面杜絕日後受孕的機會,兩者並不可同日而語。 不過,黃夏凡對此反駁,指出避孕器具雖然有別於絕育手術,但只要她一直被強迫戴上,仍有效防止她正常受孕,這已侵犯她生育的權利,她還說,定期接受計生醫護人員的檢查,對她也是一種迫害行為。 第二巡迴法院再次收到黃夏凡的上訴,不過,這次卻認同移民上訴委員會的理據,認為對被迫裝入避孕器具並不屬於迫害行為,避孕器具只屬臨時措施的解釋合乎情理,否決了黃夏凡的政庇申請,亦為相關案件作出一個明確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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