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婦女在童年遭強姦五百次 爭取適當賠償贏新一輪官司 |
2009-12-04 (05:35) |
(澳洲 )(本報雪梨訊)一名婦女五歲至十六歲期間在被領養期間遭強姦約五百次,贏得她為爭取適當賠償的最新一輪戰鬥。 紐省高級法庭大法官羅富曼(STEPHEN ROTHMAN)裁定,受害者賠償審裁處二零零八年十月作出一項判決時,援引法律有錯。 該審裁處判定,該婦女獲得賠償的資格,應基於「受到一次強暴」來界定,這意味著她只能獲得遭一次強姦的賠償,而不是她所尋求的受七次強姦賠償。 羅富曼指出,雖然這位婦女遭受大約五百次強姦,但她沒有要求給予受強姦五百次的賠償。她只要求給予七次在不同地點,年紀不同時受到的強姦賠償,包括第一次遭強姦。 強姦該婦女的是她養父母的女婿,時間從她一九七四年五歲時開始,持續十年,平均每周遭強暴一次。 施暴者後來被判三項強姦罪名成立,另兩項控罪被開脫。 審裁處認為,由於強姦犯為同一人,受害者亦為同一人,這些強姦行為相關聯,應按受一次強姦賠償。但羅富曼大法官說,審裁處沒有能考慮到,雖然施害者為同一人,受害者亦為同一紀、地點和施暴性質的不同,受害的環境是不同的。 他駁回審裁處在二零零八年的判決,把案件發還給該處重審。 據紐省受害者服務網站說,如果某人在暴力事件中受傷害一次,有資格獲得七千五百元至五萬元之間的賠償。 (南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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