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違例可罰2千 |
2009-12-09 (05:03) |
(溫哥華 )(本報記者張文慈)溫市政府冬奧項目經理博爾特(Leslie Boldt)說,市府沒接到布朗和坎貝爾的投訴,但按規定,市府不會向今年7月1日之後、物業內尚住有租客的業主發出商業牌照(Business Licence)。她表示,今年4月,溫市通過特別附例,允許業主花150元商業牌照費用,向市府登記在冬奧短期出租房屋,但把房屋租予親屬朋友的,則不用申請。如果業主違反附例,最高可罰2,000元,逾期未改善,可每天再罰50元。 她指出,目前溫市只有95戶向市府登記短期出租房屋,稍後登記數目可能陸續增加。 住宅租賃辦公室主任貝爾(Suzanne Bell)表示,民眾冬奧期間出租單位,擬出租整幢房屋的業主,須要先申請商業牌照才能合法短期租屋,而想分租房間的租客,在不違反與業主現有合約的條件下,可以自由出租;但在分租期間,租客如果不住在原有單位,則須要向市府事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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