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航上訴被駁回 港空姐獲反歧視訴訟資格 |
2010-02-03 (05:49) |
(歐洲 )(本報記者董婷婷報道)英國航空公司(British Airway)因不服英國雷丁勞資審裁庭(Reading Employment Tribunal, ET),裁定「英航香港機艙服務員有權使用英國反歧視法控告英航」而提出上訴,倫敦勞資上訴審裁庭(Employment Appeal Tribunal, EAT)日前裁定英航上訴失敗,ET遂有權處理香港空姐對英航有關種族及年齡歧視的申索。 EAT認同ET早前裁決,香港空姐的部分工作於英國以內進行 (Partly work in UK),因此ET具有審判香港空姐控告英航直接或間接歧視行為,違反《2006年就業平等(年齡)條例》(The Employment Equality (Age) Regulations 2006, EER)以及《1976年種族關係法例》(Race Relations Act 1976, RRA)的司法權。 英航律師上訴時,曾用RRA法例第8條第4項,指香港空姐是屬於「完全於英國以外工作的僱員」,與香港有緊密聯繫而不是英國,所以應被摒除英國法例的保障以外。但EAT對此卻不認同,EAT在判詞指出,英航香港空姐雖駐守在香港,在香港簽約,但的確有部分(Partly)工作於英國進行,且培訓不論長短和性質,皆是工作,毋庸置疑。 英航律師引用RRA第8條第4項,僅針對全部或主要(Wholly or Mainly) 工作在英國以外進行的僱員,因此不適用該案。 英航在上訴中一再強調,縱使ET裁定香港空姐有在英國工作,但在英工作量極為微小,根據同類案件法律先例,香港空姐的工作應算是全部或主要在海外。 對此EAT指出,ET早前已裁定申訴人是「工作有部分在英國內進行」(Partly),即工作量顯然不同「微小」。再者,ET 亦曾小心地檢視過申訴人的合約條文,香港空姐在倫敦機場的工作,是構成航班工作不可或缺的部分,與航空安全息息相關,因此不可能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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