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電槍 法庭裁定準則 |
2009-12-31 (05:55) |
(三藩市 )(本報訊)三藩市一個聯邦上訴庭在周一的一項裁決指出,警方在使用Taser電槍前必須有理由相信嫌犯具威脅性,對方拒絕服從命令或表現異常並不足以構成使用電槍的憑據。 3比0裁決 須有即時威脅 美國第九巡迴上訴庭這項裁決為警方使用電槍,及那些曾被警方施以電槍並自稱為警暴受害者的人士定下司法準則。法官Kim Wardlaw在這項3對0的裁決中表示,客觀的論據必須顯示嫌犯對警員或公眾構成即時威脅。雖然電槍可能是化解險況的非致命替代選擇,但法官指出電槍對受害人帶來痛苦及恐懼的打擊,故在必須使用武力及別無選擇的情況下才能使用。 電槍獲眾多執法人員垂青,三藩市新任警察局長蓋斯康(George Gascon)正考慮推薦為警隊裝備電槍,並下令研究過往警員開槍個案,分析若使用電槍會否改寫結果。 9年來 334人因電槍死亡 但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指出2001年至2008年8月間,美國有334人遭電槍擊中後死亡。 今次裁決的案件源於2005夏天的一個早上,21歲聖地牙哥男子Carl Bryan在駕車回家途中因未扣安全帶而被警員Brian McPherson截停。當時只穿短褲及網球鞋的Bryan,在下車時一面自我咒罵一面拍打大腿,並站在距離警員15至25尺外的位置。 Bryan否認曾向McPherson踏前一步,證據顯示Bryan遭電槍擊倒地時是背向McPherson。Bryan向前倒下導致四顆門牙斷裂並需送院取出電槍電極。他曾被控反抗警員輕罪,但檢控官在陪審團無法取得共識後撤消控罪。 Bryan指McPherson過分用武並提出民事索償。上訴庭維持一名法官駁回Bryan索償的裁決,並表示應交由陪審團來判斷警員是否過度用武。 法官Wardlaw表示很明顯Bryan未持械,言行上亦無任何威嚇。而Bryan不理會McPherson要他留在車上的命令,或警員懷疑Bryan可能精神受困擾,但均不足構成使用電槍。 Wardlaw指出事件源於輕微交通違例、McPherson亦未預先警告Bryan可被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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