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反逼遷法被批欠缺細節 |
2009-11-11 (06:04) |
(三藩市 )(本報記者蕭慧三藩市報道)市參事艾華樂提出擴展無理逼遷法保障範圍至1979年之後建成的房屋,昨日二次聽證會有更多反對者集中火力砲轟,指法律規定一座「建築」(Building)內只能有一宗「業主搬入」(OMI)為由要求租客搬出,但79年後市內眾多公寓樓業權,由多人分別擁有,艾華樂的法案若通過,極可能出現因此限制而導致業主無法在短期出租單位後收回自住的情況。 三藩市現行的禁止無理由逼遷法律,管轄範圍是在1979年之前建成的出租單位。在30年過後,市內現有兩萬多間在79年後建成的出租單位,而且也正在緩慢增加中。由於現時法拍屋不斷增加,越來越多租戶可能遭到銀行無理由逼遷,艾華樂因此提出法案,要求將適用於79年前建成的禁止無理由逼遷法律,擴展到保障79年之後建成的出租單位。 艾華樂及支持擴展保障範圍的租客權益組織指出,法案只是將法律禁止無理由逼遷的保障範圍,擴展到79年之後的房屋也適用,強調的是建立平等保障制度,並認為現行法律已明確規定業主有15個正當理由可以要求租客搬出,其中一個理由就是所謂「OMI」的業主或其直系親屬搬入自住。因此,擴展法案保障範圍並不會影響業主收房自住的權利。 但此說並不能說服他人。市參事麥斯威指出,在79年後,市內建築的業權擁有形式產生很大的變化。現在一座建築物中多個單位、由多名業主擁有的共渡公寓,越來越普遍。擴展法律保障範圍後,如果建築物內的其他單位之前已有業主以OMI理由要求租客搬出,其他業主就可能被限制無法以OMI理由搬入或收回自住。 「舉例說,我在三藩市工作多年,但獲得了哈佛大學的獎學金要到外州進修一年,這段時期我將房子租給其他人,那我結束進修回到三藩市後,發現公寓樓內已有過一個OMI案例,我是否就不能夠再用『業主搬入』為理由要求租戶搬出呢?」同有疑問的業主另外舉出諸如到海外短期服役、到外州照顧親人等例子。 可惜的是,這個問題,無論是租務委員會還是市府律師,都只回答「不知道」,坦言其中甚至有些情況要由法官作具體解釋,或者除非在法案中作出明確規定。 租客聯會主席Ted Gullicksen就稱,所謂的一個建築裡面只限一個OMI,其實是看個人業主而定,所以是針對一個業主名下的同一建築物業只能有一個OMI。不過他的說法被隨後發言的業主及業主組織律師斥為沒有說真話,指出若這個法案通過,會令市內普通小業主無法自由地在短期出租房屋後收回自住,並指出「這將會直接扼殺三藩市的出租市場」,因為很多買家都是看準了79年之後建成的房屋可以隨時出租和收回,有此彈性才買樓。更有人指出,這個法案會令三藩市未來沒有人再會有興趣在市內興建新的公寓單位,柏克萊市曾有類似法案通過,結果之後多年沒有新的房屋落成過,這就是三藩市的前車之鑒。 麥斯威與邱信福均對於該法案試圖保障無理由逼遷的概念表示支持,但也認為法案還需要提出更詳細的條文作出規範。在無異議情況下,土地使用及經濟發展委員會將在兩周後的會議,再次討論這個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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