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劫車犯被判 3年不得入三藩市 |
2009-09-26 (05:59) |
(三藩市 )(本報三藩市訊)法官判刑除了判監外,還可能規定罪犯出獄後要受其他限制。最近一名法官就作出類似判決,規定一名劫車犯出獄後3年內不得重返三藩市,以免他再受損友影響重返幫派。三藩市聯邦第九巡回上訴法院日前維持了該下級法院法官的判刑。 瓦森(Deandre Watson)截劫汽車罪成判囚6年,而獲釋後3年內除非得感化官批准,否則不得進入三藩市。 聯邦地方法院法官William Alsup去年8月判刑時,表示瓦森日後出獄,如果回到三藩市,大概會重返原來幫派,再次犯罪。上訴法院周三表示同意該下級法院法官的結論。 2007年3月,年僅18歲的瓦森與朋友在Potrero Hill一個公共房屋區,截劫一輛出租的Chrysler汽車,用槍指嚇駕車的孕婦,但約一小時後被捕。 瓦森認罪,同意判刑6年。由於被劫汽車在外州生產及出售,所以此案交由聯邦法院審理。 聯邦法官Alsup去年判刑時指出,瓦森是幫派成員,自2003年起便不斷犯事,法官自言親眼見過許多囚犯出獄後回到三藩市,馬上又再跟昔日損友和幫派走在一起,因此,他下令瓦森出獄後三年內不得踏入三藩市。 隨後瓦森上訴,但上訴庭三人法官小組指出,其他地方也有類似的出獄後限制規定。 瓦森代表律師表示會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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