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司法廳長決定上訴 街頭賽車法被判違憲 警:仍嚴執法 |
2009-09-11 (05:01) |
(溫哥華 )(本報綜合報道)安省的街頭賽車法可說是全國最嚴苛的法律之一。但是,這法例其中一節賦予政府將犯事者囚禁權力,但犯事者卻不能為自己辯護,安省一名法官裁定,法例這部分內容違憲。 一名婦人以超過限速50公里的速度駕車,被原審的治安官判處罪名成立,但這裁決被安省納班尼市(Napanee)法官格雷芬(G.J. Griffin)推翻,理由是危險駕駛的分類方式令涉嫌犯事者罪名一旦為證供證實,便不能夠為自己辯護。 62歲婦人拉軒(Jane Raham)的女兒剛誕下雙胞胎,因此駕車往Kanata市看望女兒;她回程時駕車返回多市以西渥維爾自己的家,途中因為超速被警方截停。 拉軒作供時指出,她曾踏著油門以超越貨櫃車,因為她很害怕貨櫃車;事發地點的時速限制是80公里,但她的車速是131公里。 法官上周五在判辭中寫道:假如要描寫一名危險駕車者,任何人都不會即時聯想起上訴人。」他說,原審的治安官「沒有想到上訴人的證供所述她這樣駕車的原因,也沒有想到她的證供會引起極力抗辯,因為他判案時的考慮是認為控罪屬絕對責任。」 警仍可扣車吊銷駕照 任何人在街頭賽車仍然會根據這法例被檢控,但是根據這法而單以超速為理由將犯事者入罪屬於違憲,除非對法官的裁決上訴成功。 司法廳長班德利(Chris Bentley)稱,省府會就這裁決上訴,他也不相信這條法律違反憲章。 他說道:「我要就這裁決提出上訴」。他指出這法案關乎公眾安全,十分重要。 這條法例在2007年由前司法廳長拜仁特(Michael Bryant)推動,可以向犯事者施重罰,及自動將犯事者的駕照吊銷。 根據這法案,最低刑罰是罰款2,000元,最高是1萬元,監禁最高6個月。安省稱,這罰則在當時在加拿大的街頭賽車來說是最嚴厲的。 多倫多律師莫頓(James Morton)稱,對這裁決感到意外,他也相信這裁決也會影響以後有關案件。安省省警伍福特(Dave Woodford)提醒駕車人士,不要因為這項裁決而以身試法,因為警方仍然有權將車扣押,將駕照吊銷的。 格雷芬法官的裁決只是針對罪名成立後的入獄問題,扣押車輛及吊銷駕照不受影響。資料來源:加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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