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
2010-09-22 (17:07) |
積金局今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約117,000元。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益彩投資有限公司經營多喜海鮮酒家因拖欠其68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117,735.35元。有關款項為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每宗案件為9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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