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男子訛稱離港取強積金罪成 |
2010-08-03 (19:36) |
三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因為在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3E(1)條,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36,000元。 三名被告分別為李俊雄、成瑞祥和譚婕,被控違反《條例》第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分別罰款18,000、12,000及6,000元。 案情透露,被告李俊雄,分別於二○○八年八月四日及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向受託人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調查後,發現被告蓄意作出虛假聲明,訛稱永久性離開香港,而實際上他並沒有永久性離開香港。 被告李俊雄、成瑞祥和譚婕,亦分別於二○○九年十一月六日;二○○九年六月十九日及二十二日;以及二○○九年十月三十日,向受託人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積金局調查後,發現被告曾作出虛假聲明,聲稱他之前從沒有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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