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副局長相懷珠上訴 |
2010-08-04 (10:48) |
收受富商黃光裕百萬賄款的中國公安部經偵局原副局長相懷珠,不滿一審判決,已向北京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7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相懷珠有期徒刑12年,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其妻子李善娟獲刑1年7個月。 46歲的相懷珠,為經偵局排名第三的副局長。一審法院認定相懷珠及妻子李善娟受賄事實共六宗,相懷珠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200餘萬元,李善娟聯同相懷珠收受他人錢款折合人民幣17萬餘元。 法院一審認定,2006年至2008年間,相懷珠在負責查處北京鵬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國美電器有限公司涉嫌貸款詐騙、非法經營及涉稅案中提供幫助,先後兩次收受黃光裕單獨或指使中關村原董事長許鐘民給予的款、物共計人民幣106萬餘元。 此外,相懷珠在山東還涉及4宗受賄案,大部分是通過職位,干涉下級公安機關查辦案件,涉及不少企業,相懷珠收受的賄賂包括人民幣、美元,還有價值43萬餘元的名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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