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訛稱離港取強積金罪成 |
2010-07-14 (18:05) |
一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因為在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6,000元 。 案情透露,被告李輝於二○○九年九月八日及二○○九年九月十日分別向兩所受託人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積金局調查後,發現被告曾作出虛假聲明,聲稱他之前從沒有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被告承認兩項控罪,每項控罪罰款港幣3,000元,合共罰款港幣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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