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訛稱離港提取強積金罪成 |
2010-06-15 (19:31) |
兩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因為分別在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13,000元。 被告李月芳,被控違反《條例》,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罰款港幣6,000元。 被告吳浩輝,被控違反《條例》,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罰款港幣7,000元。 案情透露,兩名被告分別於2009年10月8日及2009年11月23日,以永久性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積金局調查後,發現兩名被告人曾作出虛假聲明,聲稱他們之前從沒有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