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建商因欠薪被判社服令 |
2010-05-27 (17:03) |
瑞昌裝修工程公司的東主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社會服務令一百六十小時。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有關裁決向僱主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根據《僱傭條例》發放工資。 上述僱主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完結後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四名僱員,涉及款額約七萬元。 《僱傭條例》第二十三及二十五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完結後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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