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裁斷款項形事化刊憲 |
2010-05-07 (12:13) |
《2010年僱傭(修訂)條例》於4月28日在立法會三讀通過,並於今日在憲報刊登。 在條例下,僱主若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勞資審裁處及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裁斷款項,而有關款項包括《僱傭條例》下附有刑事制裁的工資及權利,將會被檢控。 新刑罰與欠薪罪行看齊,若僱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沒有在到期須繳付日14天內支付裁斷款項,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當法團故意不支付裁斷款項時,若證明是在法團董事或負責人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所犯,則該董事或負責人亦犯了相同罪行。如商號的某合夥人故意拖欠裁決款項是在其他合夥人或涉及管理的人員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所犯,則該其他合夥人或管理人員亦犯了相同罪行。 本條例會在勞工及福利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