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僱主被法院判令支付強積金 |
2010-04-27 (18:12) |
積金局今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四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僱員的強積金供款共約港幣538,000元。 區域法院今日向四名僱主頒布判令,四名與訟人,包括特思數碼制作有限公司、藝康有限公司、羅添榮經營富榮運輸公司及Binary Consultants Limited因各自拖欠其四十名、十一名、四名及三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41,116.60元、147,404.18元、81,585元及68,880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下令與訟人須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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