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僱主被判令支付強積金 |
2010-03-24 (18:14) |
積金局今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兩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約370,000元。 區域法院今日向兩名僱主頒布判令,兩名與訟人包括彩龍船酒家有限公司及彩迅印務有限公司,因分別拖欠其五十四名及十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76,983.64元及93,567.39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港幣9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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