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僱主被判令支付強積金 |
2010-03-19 (18:30) |
積金局今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三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約473,000元。 區域法院今日向三名僱主頒布判令,三名與訟人包括威運香港有限公司、文川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及有馬鐵板燒有限公司,因分別拖欠其53名、十名及四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08,228.51元、203,318元及61,593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各港幣93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