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訛稱離港提取強積金罪成
2010-04-13 (19:38)
四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因為分別在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簡稱《條例》)485章第43E(1)條,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22,000元。

        被告曾日洪,被控違反《條例》485章第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罰款港幣4,000元。

        被告Sarki Purnakumar,被控違反《條例》485章第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罰款港幣6,000元。

        被告Gurung Raju,被控違反《條例》485章第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罰款港幣6,000元。

        被告梁永康,被控違反《條例》485章第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罰款港幣6,000元。

        案情透露,四名被告分別於2009年3月18日、3月19日、4月8日及6月17日,以永久性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積金局調查後,發現四名被告人曾作出虛假聲明,聲稱他們之前從沒有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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