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金局代6僱員入稟追收強積金 |
2010-03-11 (18:50) |
積金局今日代六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五名僱主追討約港幣4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五名與訟人,包括莎璐美容有限公司、惠信有限公司、A-Ha Entertainment Company Limited、星霆(香港)投資有限公司及忠信發展有限公司經營景福酒家,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8106.2元、11395.24元、8295元、3200元及1417.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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