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銷商須公開汽車資料 消費者90日內有權取消合約 |
2010-01-14 (05:17) |
(多倫多 )(本報記者)安省政府更新的《汽車經銷商法》今年1月1日起生效,新法規定經銷商與消費者簽訂合約之前,要向消費者公開汽車真實狀況及歷史。經銷商刊登售車廣告時,也要採用「全包價格」表達方式。 省府消費服務廳長麥米金(Ted McMeekin)昨日親臨北約克一家車行,宣布新法現已實行。 經更新的《汽車經銷商法》(Motor Vehicle Dealers Act)規定,經銷商與消費者簽訂合約之前,要向消費者公開汽車真實狀況及歷史。而經銷商刊登廣告售賣新車及舊車時,就要採用「包括一切價格」表達方式(All-Inclusive Pricing),包括運費、汽車出店前經銷商預備費用與及其他雜項費用。 此外,新法又指出,如果經銷商未能向消費者公開關鍵資料,例如里程計準確讀數、正確出廠年份或型號與及該車過往使用紀錄,消費者有權於90天內取消合約。 新法亦提升「汽車經銷商賠償基金」(Motor Vehicle Dealers Compensation Fund)提供的保障。倘若消費者向經銷商繳付買車訂金後,經銷商倒閉,消費者可從基金獲得賠償,金額上限由過去15,000元提高至45,000元。 經銷商若倒閉消費者可獲賠償 消費服務廳長麥米金表示,公眾買車時往往要考慮很多事項,省府透過上述新法去進一步保障購買或租賃新車或舊車的人士。消費者於作購買決定之前,應可確切地知悉該車的狀況。 《汽車經銷商法》是由安省汽車行業議會(Ontario Motor Vehicle Industry Council)負責執行,法例適用於省內逾8,300家註冊汽車經銷商及22,000名銷售人員。 安省汽車行業議會贊同省府更新此法。該會行政總監甘頓(Carl Compton)說,新法的措施將為消費者加強保障,要求汽車經銷商進一步提升專業精神。 公眾要瞭解有關安省汽車行業議會服務及《汽車經銷商法》詳細內容,可瀏覽http://buywithconfidence.omvic.on.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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