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民執法」動輒變犯法 |
2009-11-17 (05:01) |
(溫哥華 )(本報記者李群)奮不顧身捉拿劫匪或竊賊、把入侵民房的盜賊捉住等待警察到來,這些見義勇為行動,有時反令敢於同壞人對抗的市民吃官司。有本地律師、警隊高層及經驗豐富的保安專家提醒公眾,加國刑法有關「平民拘捕權」(civilian arrest)的限制極嚴格,執法必先要懂法。店東、屋主為助警執法時亟需依法行事,切莫因一時之勇或處事過急而遭指行為不當,導致「捉賊反被當賊辦」。「平民執法」不小心的話,可以說陷阱重重。 平民執法往往是因事主受到外力侵權而起,一旦捍衛私有財產不得其法,事主護產未成反先受害。以下個案具警惕作用。 李先生自中國大陸移民加國,在本拿比東1街(E. 1st Ave.)靠近界限街(Boundary Rd.)之處開辦經營建築材料的小生意。2006年8月一晚9時半左右,正在樓上休息的他聽到樓下一聲巨響,自窗戶向外查看,發現大門旁邊玻璃給人用石頭擲穿大窿,一個近來常在附近出沒的男子躲在一貨車後面,正向店鋪窺探。 李先生說,他馬上下樓抓人,並且拿了一根棍子防身。 對方見到他馬上跳上單車欲逃走,但被李先生牢牢地扭住,他同時告訴跟出來的21歲大兒子,馬上致電報警。 不久,3男1女共4個警員,分乘4輛警車先後趕到,這時李先生正拿著棍子看管坐在地上的賊人。一男警員首先命令在不遠處、同樣拿著棍子的大兒子扔掉棍子,然後給他的大兒子戴上手銬,送上警車。 手持棍 成警員首先處理對象 李先生說:「警員跟著向我走過來,雖然我不懂英文,但明白警員的手勢,於是扔掉棍子,也沒有反抗,但3個警員一擁而上,把我掀翻在地,並用力把我的頭按在地上,戴上手銬,導致我的頭部、手臂和肩臂多處受傷。」 李先生說後來向警方解釋他是店主,是受害人,警員在他的身上找到證件後,才除掉他和孩子的手銬。 他表示,當時未有拒捕反抗,不知為何警察不問緣由把他按倒,而且不解為何賊人當時未被戴手銬。 專家指出,李先生和他兒子當時手上都拿著棍子,這樣往往會成為警員先行處理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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