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違憲抗辯 須開庭前申請 |
2009-09-11 (04:58) |
(溫哥華 )(本報記者報道)安省警察繼續對駕車超過時速上限50公里以司機控以危險駕駛的罪名,不過被起訴的駕車者就可以違反人權為理由提出抗辯。 曾任大多市交通庭檢控官的法律理事譚康犖指出,法庭裁定有關法例違反人權憲章,但警察仍可依據這條法例,對違法司機處以即時停牌7日和扣押汽車7日。不過司機在出庭時可以提出法例違憲要求撤銷控罪。 他說,提出違憲有一定的司法程序,並不能夠直接在法庭上提交,必須在開庭前15日,向聯邦、省和市三級政府提出申請。這項手續可以經法律理事(Paralegal)申請,不必透過律師。而原本排期在這一兩個星期內上庭的司機,則可以向法庭求情,要求延期,但就視乎法官的決定。 譚康犖稱,雖然法庭已有判決,但省政府仍然可以上訴。他說,一旦警察控以危險駕駛罪,司機最少立刻破財700至1,000元的拖車和汽車坐7日車監的費用。即使日後法庭判無罪,駕車者也不能夠取回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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