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警員殺人事件檢討 錯在缺乏高層指揮 |
2009-08-20 (05:58) |
(三藩市 )(本報訊)針對捷運元旦開槍案的一份調查報告指出,捷運警察局高層在事件中缺乏指揮,到場警員應對有錯,建議警察局重審和更新有關警員運用武力的指引手冊。 指出警方多項處理失誤 今年一月一日凌晨,時任捷運警察局的27歲警員梅薩利(JohannesMehserle)和其他警員在屋崙果谷(Fruitvale)車站處理一宗車廂打鬥事件時,開槍打死了22歲的乘客格蘭(Oscar Grant),梅薩利目前被當局控以謀殺罪名。 事件在社區引發強烈回響,捷運當局聘請了Meyers Nave律師事務所對事件進行調查,有關報告於8月11日完成,昨晚才對外公開部分內容。 該報告指出多項警方應對失誤之處。首先,據報發生打鬥的開往都柏林-普萊臣頓方向的捷運列車司機向警方提供很少的資訊,以致到場警員不知道發生了什麼事,而且至今仍不清楚死者及其他被警方拉出車廂的人是否參與打鬥。其次,警員到場後沒有遵守基本處理規則,沒有集體行動在車廂展開搜索和拘捕嫌犯,而是分散各處獨立行動。第三,捷運警察局沒有派出主管人員到場發布行動命令,報告稱「看起來沒有人在指揮。」 沒有要求主管到場指揮 報告稱,捷運警察局長朱宏權(Gary Gee)從沒有要求警局主管人員在面對這類大型事件時必須到場指揮,「以此事為例,一個有經驗的主管如果在場,會在控制場面、分配資源和指揮警員行動中發揮很大作用」,也可以「限制武力使用。」 該報告沒有具體談到梅薩利擊斃格蘭一事,但建議捷運警員在使用電擊槍時接受更多訓練,以及改變做法,使警員比較不容易在拔出武器時犯錯。 報告還建議捷運更新警員手冊,「盡管手冊封面上稱最新於2008年更新,但很多政策自從1970年代末、1980年代或者1990年代以來沒有做過任何更新。」 改進警員使用武力政策 捷運警察局長朱宏權在該報告上交至捷運管理層數日後宣布會在12月30日退休。他從1973年起加入警隊,於2000年擔任局長。 代表死者家人向捷運提出5,000萬元民事索賠訴訟的律師John Burris稱,報告「對警察局從上至下提出譴責。」捷運警察工會主席Jesse Sekhon認為報告「對當晚的事件作出了全面評估,清楚顯示部門有些方面值得改進。」捷運發言人莊臣(Linton Johnson)則稱當局早已有所行動,比如改進警員使用武力政策和增加警員培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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