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監會今天發表諮詢總結,提出將研究分析員的利益衝突規定伸延至其他範疇。
證監會將落實其建議,將負責擬備投資研究報告的分析員所須遵從的規定,延伸至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及上市申請人。根據其中一項新規定,上市申請人的保薦人須採取合理步驟,確保向分析員披露的所有重要資料(包括重要的前瞻性資料)均載於招股章程或上市文件。
此外,鑑於最近一些並非以法團形式組成的業務營運的上市事宜備受市場注意,證監會亦將上述規定延伸至以法團或房地產基金以外形式組成的業務營運,即要求為這些業務營運進行研究的分析員遵守相同的利益衝突規定。
新規定將令交易前研究報告更客觀全面,並可防止上市申請人在無須承擔招股章程法律責任的情況下,利用交易前研究報告發放資料。
證監會就有關建議收到六位回應者的書面意見,當中包括一個代表15家銀行的團體。大部分回應者均支持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