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監會公布,對新鴻基投資作出譴責,並罰款450萬元,指新鴻基投資於2008年5月至8月期間,在向客戶銷售雷曼兄弟集團相關股票掛鉤票據(雷曼ELN)方面犯有缺失。
證監會早前進行調查,發現新鴻基投資有以下缺失,包括向客戶銷售雷曼ELN之前,沒有對產品進行足夠的盡職審查;沒有向銷售人員提供足夠的培訓及指引,讓他們充分了解雷曼ELN的性質、所涉風險及須確保產品適合客戶投資的準則;及沒有向客戶披露雷曼ELN的產品條款及所涉風險等重要資料。
證監會在釐定罰則時,曾考慮多項因素,包括新鴻基投資向客戶分銷投資產品的制度有嚴重缺失;有必要向市場發出強烈的阻嚇訊息,表明不接納且絕不姑息任何未能確保投資產品適合客戶及沒有向客戶披露重要資料的缺失;新鴻基投資已於2009年委聘獨立的審計師事務所,檢討分銷結構性產品的內部監控及合規制度;及新鴻基投資以往的紀律處分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