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訛稱離港取強積金罪成 |
2010-06-07 (18:30) |
三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因為分別在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18,000元。 被告李象,被控違反《條例》485章第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被告承認兩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3,000元,合共罰款港幣6,000元。 被告陳照榮,被控違反《條例》485章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罰款港幣6,000元。 被告Khan Mohammad Rizwan,被控違反《條例》485章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罰款港幣6,000元。 案情透露,首名被告於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以提早退休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積金局調查後,發現被告仍然在職卻曾作出虛假聲明,聲稱自己提早退休而提取累算權益。被告亦於二○○九年二月二十日以永久性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積金局調查後,發現被告曾作出虛假聲明,聲稱他之前從沒有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 第二及第三被告分別於二○○八年六月十一日及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向受託人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積金局調查後,發現兩名被告曾作出虛假聲明,聲稱他們之前從沒有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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