聆訊結束待判 空姐有信心贏反歧視訴訟資格 英航上訴港機艙員在 |
2009-11-29 (05:50) |
(歐洲 )(本報記者董婷婷報道)英航香港機艙服務員控告英航直接或間接歧視行為,違反《2006年就業平等(年齡)條例》,以及《1976年種族關係法》的司法管轄權一案,英航因不服英國Reading勞資審裁庭裁定,提出上訴。倫敦勞資上訴審裁庭26日已對上訴進行為期一天聆訊,結果將於稍後公布。 為推翻Reading勞資審裁庭判決,御用大律師Thomas Linden Q.C.代表英航進行了長達4個小時的陳詞,但此期間法官們多次對其論點和論據提出質疑。而英航香港機艙服務員代表律師Melanie Tether則約用1小時陳述觀點,聆訊後英航工會Unite代表及出席聆訊的香港機艙服務員均表示,有信心贏得此次訴訟。 爭拗點:是否英國公司僱員 Reading勞資審裁庭早前裁定,第一,即使無視英航香港機艙服務員飛機飛行時在機艙內的工作,她們的工作也「部分」(Partly)在英國完成,符合《2006年就業平等(年齡)條例》中10(1)條款,以及《1976年種族關係法案》8(1)條款規定,因此香港機艙服務員應為英國公司僱員;第二,由於她們的工作「部分」在英完成,即已符合法例規定,獲保護不受非法種族歧視;第三,無視香港機艙服務員在機艙內工作是錯誤的,因為根據《2006年就業平等(年齡)條例》中10(3)條款,只要在英國註冊飛機上工作,並且其營運商將總部設在英國,都應是英國公司僱員。 對此,英航代表律師Thomas Linden Q.C.主要爭論點在於,麥小姐等其他申訴人在香港居住,在港受聘並接受工作調配和管理,工資以港幣支付,並根據香港法律規定,按香港稅務體系繳稅,且麥小姐已向香港勞資審裁庭指控英航要求其45歲離職為年齡歧視等等,均顯示麥小姐等人為香港而非英國僱員。 他又重點指出,相關反歧視法中僅明確規定「英國」由英格蘭、蘇格蘭等部分,以及周邊領海組成,並未標明領空,也沒指英國註冊飛機艙內為領土一部分,因此香港機艙服務員只有在倫敦希斯路或吉域機場才應被視為在英工作,但其僅佔工作總量5%,香港機艙服務員也因此應視為「全部」(Wholly)或「主要」(Mainly)在海外工作。 港機艙員工作部分在英完成 Thomas Linden Q.C.一再強調,對應《2006年就業平等(年齡)條例》10(1)條款,以及《1976年種族關係法》8(1)條款,「全部」(Wholly)在海外工作的僱員,必須分別符合兩法例的10(2)及8(1A)條款:公司總部設在英國,為英國公司工作,及英國公民三項要求,才能被視為英國公司僱員。而由於香港機艙服務員不是英籍,即不符合以上條款。在此基礎上的10(3)條款——在英國註冊的飛機上工作,並且其運營商將總部設在英國,都應是英國公司僱員──應不適用。 對此,香港機艙服務員代表律師Melanie Tether 利用Reading勞資審裁庭的調查結果和判決,重申香港機艙服務員工作「部分」(Partly)在英國完成。她又提出,應將香港機艙服務員在英接受培訓、機艙內工作、在英等候調配等時間全部算入在英工作,由此佔工作總量的60%左右。聆訊中,法官DR K Mohanty JP指出,英航盈利涵蓋香港公司,對香港公司擁有絕對管理權,論及責任時不應一味推卸。主法官Peter Clark則表示,在英國或在香港工作應只是工作職能上的區別,不應影響香港機艙服務員為英國公司工作的本質。 當日除麥小姐等四名申訴人外,另有十數名現役香港機艙服務員專程飛英出席聆訊。英航香港機艙服務員工會主席吳敏兒稱,此案與所有香港機艙服務員息息相關,麥小姐2007年初被迫離職至今,再有十數名香港機艙服務員因年滿45歲遭公司解僱,使申訴人增加至16人。今年和明年很可能分別再有19名及20名同事,因公司年齡歧視被迫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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