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餐外賣店無殘疾人設置 東主被控違殘疾人保護法 |
2009-11-04 (05:16) |
(紐約 )(本報記者趙韻韻紐約報道)在美國經營餐館,除了要注重衛生,獲有相關的衛生執照外,對於一些人權法律也需多加重視。如因一些細節而觸犯法律則將得不償失。 一名閩籍林氏夫婦在曼哈頓中城經營的中餐外賣店,因該店沒有殘疾人等相關設置,日前收到以該店違反美國殘疾人保護法(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y Act, ADA)和紐約人權法(New York Human Right Law and Allege)的法庭傳票,且需要上聯邦法庭去審批。一向遵紀守法的林氏夫婦昨(3日)帶著所有的法律文件資料前往福建同鄉會進行法律諮詢,專業律師表示,根據法律規定,在接到法庭傳票當天起20天內必須做出回覆。律師建議林氏夫婦,目前先通過律師與對方律師協商,拖延時間,對餐館按標準進行維修,以防遭到巨額罰款。 據林氏夫婦介紹說,他們在曼哈頓中城2大道夾57街上經營外賣中餐館已經兩年,一直深受附近居民的歡迎。直到今年10月28日,收到法庭的傳票,指出他們餐館違反了美國殘疾人保護法和紐約人權法。林氏夫婦表示,餐館入口的確有幾吋高的台階,但萬想不到因此而觸犯法律。且控告他們的還是他們的老顧客。 根據林氏夫婦提供的資料文件上顯示,他們所經營的外賣店「林氏美食」(Lin’s Gourmet Inc)和店鋪所在大樓的房東都列入被告,案子也由紐約南區聯邦法院接納。申訴人除了要求索賠律師費、訴訟費外,還有一些沒有列明條款的賠償費用「Compensation」。 其中,文件上還清楚列明「林氏美食」所違反的相關法律條例共四項,包括餐館入口沒有加裝輪椅坡道;店內沒有殘疾人專用洗手間和扶手;冷熱水沒有明確的標誌及餐館內沒有緊急出口。 專業律師索大衛表示,林氏夫婦目前需聘請律師與對方律師協商,將回覆期延長至30至60日,對餐館內進行按相關標準的維修。看能否在不需任何罰款的情況下,讓對方撤銷控訴。根據美國殘障人保護法,商業店舖有義務在一年半內安裝好便利殘疾人的設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