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MC Asia Pacific Limited(IMC)因違反監管規定及犯有內部監控缺失,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150萬元。
這項紀律處分行動源自證監會對IMC使用賣空標記為其期權及自營交易執行賣盤的手法所進行的調查。
證監會發現,在2007年5月至2010年7月期間,IMC對合共1,088,692個賣盤中的298,228個賣盤輸入錯誤的賣空標記,而該298,228個賣盤包括IMC為其期權交易執行的賣盤之約34%, 及IMC為其自營交易執行的賣盤近10%;
在2010年6月前一直沒有向香港交易所匯報輸入錯誤的賣空資料;及沒有實施足夠的內部監控程序,以偵察及防止交易員不當使用賣空標記。
在2010年6月及7月,IMC以低於當時最佳賣盤價的價格執行了55個賣空盤(涉及合共100,000股股份,總值4,324,680港元),而IMC當時並非相關股票期權的莊家。
證監會在釐定罰則時,已考慮到IMC差劣的監控措施存在超過三年、IMC以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有關違規行為並不涉及無貨沽空,以及IMC其後已加強內部監控。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表示,IMC的缺失持續超過三年,期間市場大幅波動,監管機構對賣空活動的監控情況相當關注。IMC疏於監控,其監控水平遠低於香港要求的標準。市場參與者應注意,賣空活動在香港受到嚴格監管,證監會會對一切違規行為採取嚴厲的執法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