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監會已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分別向神州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現稱神州東盟資源有限公司)前主席李雅谷及前行政總裁李和鑫展開法律程序。
證監會正尋求法院頒令李和鑫須就其涉嫌干犯的失當行為所引致的損失或損害,向神州東盟資源作出估計約為1,070萬元的賠償,以及撤銷李和鑫及李雅谷出任董事的資格,為期分別七年及四年。
證監會指:
a) 在2004年12月28及29日,李和鑫及李雅谷開出兩張合共約1,070萬元的神州東盟資源支票。神州東盟資源及李和鑫聲稱有關支票是用作清還拖欠兩家美國供應商的貿易債項。不過,證監會發現該筆款項其後被轉移給李和鑫及與其有關連的人士。證監會指,支付該等款項缺乏任何正當理由支持,並相當於挪用公司資產,其實際效用是為李和鑫及與其有關連的人士帶來利益。
b) 在2004年12月23日,神州東盟資源宣布將一家內地附屬公司的全部股權售予一名買家,作價500萬元。由李和鑫代表神州東盟資源發出的公告及隨後的通函聲明,該買家為獨立第三方。不過,證監會發現該買家所支付的500萬元最終是來自李和鑫。證監會指該公告及通函因此屬虛假及具誤導性。
c) 證監會亦發現,神州東盟資源的一家美國供應商在2002年終止了神州東盟資源一家附屬公司的分銷代理權。然而,在2003年2月19日,李雅谷代表神州東盟資源發出公告,表示(除其他事項外)自其首次公開招股章程刊發日期2001年12月19日以來,其集團的分銷代理權並無變動。證監會指該公告屬虛假及具誤導性。神州東盟資源直至2003年4月7日才公布分銷代理權被終止。
d) 在李和鑫及李雅谷一直採取的做法中,李雅谷在沒有查詢甚或不知悉其用途的情況下在神州東盟資源的空白支票上簽署,令神州東盟資源的資產蒙受風險。
證監會指李和鑫及李雅谷因而違反了他們對神州東盟資源所負有的董事職責。
證監會向李和鑫尋求估計約為1,070萬元的賠償,相等於上述(a)項所述兩張支票的款額。
原訟法庭今天准許在2012年9月26日一併聆訊李和鑫及李雅谷的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