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訟法庭早前頒令朗迪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朗迪)(現稱西伯利亞礦業集團有限公司)須取得法院的批准,方可就針對朗迪前董事張鏡清、周梅及另一名前任董事劉嘉文的法律訴訟作出妥協或達成和解,張及周就這項命令提出的上訴遭上訴法庭駁回。
上訴法庭同時裁定周另一項上訴得直,將其被取消擔任董事資格的期間由五年減至四年。
證監會原先對張、周及劉展開法律訴訟程序,基於失當行為的理由,要求法院頒令取消他們參與管理任何公司的資格,證監會同時要求法院頒令,指示朗迪向這三名董事展開法律程序追討賠償。
在本案中,證監會首次取得原訟法庭頒令,指示上市公司向前任董事展開法律程序,就這些董事的失當行為申索賠償。張及周提出申訴,認為朗迪應可在無須先獲得法院批准下,就向他們提出的賠償申索達成和解。
上訴法庭對此表示不同意,同時裁定上述法院命令有關的任何和解亦應經由法院批准。
上訴法庭亦命令張及周繳付證監會75%的上訴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