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大常委原副主任受賄判死緩
2011-01-30 (11:00)
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宋勇受賄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今日作出一審判決,裁定宋勇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查明,2000年至2009年,宋勇擔任中共遼寧省盤錦市市委副書記、遼寧省朝陽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朝陽市市委書記、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盤錦立信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宋久林等23個單位或個人在承攬工程、解決貸款、職務晉陞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相關人員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022萬餘元。案發後,贓款已全部退繳。

        法院認為,宋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而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

        鋻於宋勇在被有關部門調查期間主動交代組織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態度較好,案發後贓款已全部退繳,且檢舉他人違紀線索,為有關案件的查處發揮了作用,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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