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紹基情婦受賄被判刑3年
2011-01-27 (18:47)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7日對廣東省政協原主席陳紹基情婦、廣東衛視原主持人李泳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認定李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同時追繳李泳受賄所得的越野車一輛,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泳夥同時任中共廣東省省委副書記的陳紹基,利用陳紹基的職務便利,向他人索取越野車一輛,價值人民幣136多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鋻於李泳案發後自首,並考量其認罪、悔罪等情節,可對其予以減輕處罰。遂依法作出有關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