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鑼灣擲腐液青年判囚13年 |
2010-12-15 (13:07) |
一名青年去年底在銅鑼灣駱克道行人專用區投擲腐液彈,灼傷6名途人。他早前承認淋潑腐蝕性液體意圖嚴重傷人罪,今日在高等法院被判處入獄13年。 辯方求情時引述心理報告指,被告有心理問題,並非刻意犯案,而被補後及審訊過程中都表現合作,又指其罪行,較其他為了報復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的案件相對不是太嚴重,所以希望獲得輕判。 但法官並不認同,指被告為發洩不快,刻意選擇周六晚上行人眾多的地區犯案,是想造成更多人受傷。法官又指,被告無精神失常,只是有人格障礙,清楚知道自己的行為。 法官形容,案件較諸其他有特定施襲對象的報仇案件更嚴重,判刑時已考慮被告被捕後與警方合作,及感到非常後悔,但法庭要帶出訊息,絕不能容忍這類恐怖行為,因此要判阻嚇性刑罰,在扣減刑期後,判被告入獄13年。 事發於在去年12月12日,被告盧證濠在銅鑼灣駱克道一幢唐樓的梯間,向街上投擲通渠水,導致6名途人嚴重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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