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違強積金例遭罰款 |
2010-10-05 (19:39) |
一名高級人員及一名僱主因違反《強積金條例》,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54,000元。 置華物業顧問有限公司的高級人員林少裕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2009年九月至2010年3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七項控罪,首六項控罪各罰款4,000元,其餘一項控罪罰款3,000元,合共罰款27,000元。 置華物業顧問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2009年9月至2010年3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七項控罪,首六項控罪各罰款4,000元,其餘一項控罪罰款3,000元,合共罰款2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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