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訛稱離港提取強積金罪成 |
2010-10-05 (19:35) |
兩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因為在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10,000元。 案情透露,被告趙大偉於今年2月22日,而另一被告李永業先後兩次於去年7月7日及9月17日,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其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 經積金局調查後,發現兩名被告曾作出虛假聲明,聲稱他們之前從沒有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 被告趙大偉罰款6,000元,而另一被告李永業承認兩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2,000元,合共罰款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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