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性人結婚司法覆核敗訴 |
2010-10-05 (17:08) |
變性人爭取註冊結婚的司法覆核案,高等法院裁定申請人敗訴,兼付堂費。 代表律師表示,變性人 W對裁決感到失望,但不會放棄,將提出上訴。律師指, W認為自己並非追求同性婚姻,要求跟其他女性有同等對待。 法官張舉能在判詞指出,《婚姻條例》訂明婚姻是一男一女結合,男女的定義是出世時的性別,並不包括變性手術後的性別。雖然申請人已經完成變性手術,但不能改變生理上仍然是男性,如果與男性結婚,仍然被視為同性婚姻。政府容許申請人更改身份證的性別為女性,是為了提供生活方便,不代表容許她與男性結婚。 法官又稱,雖然社會現時更接納及同情變性人,但根據目前狀況,本港社會的共識並未接納變性人婚姻,仍未有足夠理據,支持修訂《基本法》及《人權法》,以保障變性人結婚權利。 而婚姻問題是關乎社會及法律的議題,不應該由法庭單獨決定,應該由政府及立法會作出考慮。法官亦指出,知道變性人面對的痛苦及不公,希望政府不要視今次的案件為完全勝利,應該再向公眾諮詢,有關性別認同、性取向及同性婚姻等敏感議題。 一名接受變性手術、由男變女的本港居民,因為出世紙所寫性別仍然是男性,往婚姻登記處與另一名男子註冊結婚時被拒絕,申請司法覆核,在高等法院被裁定敗訴。 爭議主要圍繞男女及婚姻的定義。政府一方在庭上表示,一個人即使經過變性手術,在法律上仍然維持天生性別。申請人一方則要求,法庭裁定已變性的W是女人,在婚姻條例下,應可與男人結婚。 35歲的原訴人,兩年前在公立醫院進行變性手術,認為基本法保障港人有結婚的權利,她已完成所有手術,身分證亦已改為女性,不應因為體內有男性基因,而不容許她結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