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性人爭婚權今聆訊 |
2010-08-09 (13:30) |
一名男子變性為女性後,與男朋友註冊結婚,被婚姻註冊處拒絕。事主向高等法院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指當局違反基本法,並且要求確認女性的身分,案件今早在高等法院聆訊。 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的變性人,法庭下令可以保密身分,以「W」作為稱呼。20多歲的「W」出生時是男性,2006至2008年期間在香港、泰國經過多次手術,成功變性為女性。之後「W」與男朋友到婚姻註冊處註冊登記結婚,雖然身分證證件改為女性,但出世紙未能更改,婚姻登記官拒絕為他們登記。 「W」提出司法覆核,指基本法訂明,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又要求法庭詮釋《婚姻條例》訂明「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條文中,有關「男」、「女」的定義。 事主的代表大律師又指,以往社會可能會將變性人歧視為怪胎、怪物或者人妖,但現時社會思想開明,亦大為包容接納變性人,所以法律上應該接納。 法官張舉能表示,參考外國案例,新加坡及內地這些華人社會亦接納變性人結婚,法庭可以仔細考慮這個因素。聆訊下午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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