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性人爭結婚權今續聆訊 |
2010-08-10 (15:13) |
本為男兒身的W君,數年前接受變性手術,成功將身分證上性別改為「女」,滿以為可以與男友正式共締婚盟,奈何婚姻登記官認為《婚姻條例》中的男女身分乃由染色體判定,W小姐為大好姻緣入稟高院,透過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聲明她已符合女性身分,否則《婚姻條例》屬違憲,案件今日繼續聆訊。 政府一方提出,法庭不應將男女的定義詮釋為包括變性人,因為無論在日常生活及醫學上,變性人都是被稱為「變性人」,而非真正的男或女。 政府代表律師又指,按照傳統觀念,婚姻及家庭兩個概念互相聯繫;生育是婚姻核心部分,如果容許變性人與同性結婚,會對婚姻觀念帶來根本改變。基本法所賦予的婚姻權,應該理解為傳統一男一女的婚姻。 35歲的W,接受由男變女的變性手術,但由於出世紙所寫性別仍然是男性,未能同另一名男子結婚,申請司法覆核,並要求法庭頒令他的女性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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