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起禁用禁區海水養海鮮 |
2010-07-31 (18:41) |
《2009年食物業(修訂)規例》明天生效,禁止使用指定禁區的海水飼養活海鮮。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和入獄3個月。 修訂規例禁止任何人抽取、供應、交付及使用指定禁區的海水飼養活海鮮,以供在食物業運作中飼養擬供人食用的活魚或活的介貝類水產動物。 規例指定的禁區範圍包括維多利亞港、14個避風塘、香港島(包括鴨c洲)沿岸地區及新界西面(包括青衣)沿岸地區。 食物環境壎芵p提醒食物業經營者,必須從可靠來源獲取海水,包括在非禁區範圍抽取的海水、從可靠供應商獲取的海水,及用海鹽和自來水調配人造海水。 業界須妥善運作及保養魚缸水的過濾及消毒系統設施,以維持海水質素達滿意程度,即每100毫升水所含的大腸桿菌少於610個,並且不含任何病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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