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研「申綜援居港期」違法判詞 |
2010-06-22 (12:43) |
社會福利署要求香港巿民在申請綜援前一年,不得離港超過56日的限制,高等法院昨裁定此規定不合法並歧視回流人,難以界定身在外地的港人對港沒有貢獻,亦違反港人自由出入境的基本權利。社會福利署表示,即時暫停執行「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並會研究判詞和有關理據。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表示,正研究高院判決申領綜援離港限制敗訴的判詞,社署會暫緩執行離港限制規定。他強調,社署過往亦曾就同類個案批出酌情權,繼續發放綜援。 張建宗又指,過去3年多,有7000多宗綜援申請,當中六成八有酌情處理,不獲批的個案只有120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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