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署暫停綜援申請居港一年限制 |
2010-06-21 (11:53) |
高院裁定,政府限制申請綜援前1年不能夠離港超過56日的規定,違憲違法。 社署發言人回應,已得悉高等法院就綜援申請人「連續居港一年」規定司法覆核案件的判決,現正研究判詞及有關的理據。因應法院的判決,由即日起,社署接獲綜援申請時(包括新個案及重新申請的個案),會暫停執行「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至於仍在處理中的個案,社署會主動通知有關申請人,並按相同的安排處理。 65歲由內地回流港人游文輝,2年前因失業返港定居,因一直未能覓得工作只好申請綜援。然而,社署指他申請前居港不足1年,拒絕其申請。社署要求香港市民在申請綜援前,不得離港超過56日。他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判裁定他勝訴,並下令社署要撤銷不批准他領取綜援的決定。 法官在判詞中指,社署的規定違反基本法第25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31條保障出入境自由的規定,同時亦違反人權法。協助游文輝入稟的團體,對裁決表示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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