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流港人歡迎高院綜援裁決 |
2010-06-21 (10:30) |
高院裁定,政府限制申請綜援前1年不能夠離港超過56日的規定,違憲違法。 65歲由內地回流返港的游文輝,2年前因失業返港定居,因一直未能覓得工作只好申請綜援。然而,社署指他申請前居港不足1年,拒絕其申請。社署要求香港市民在申請綜援前,不得離港超過56日。他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判裁定他勝訴,並下令社署要撤銷不批准他領取綜援的決定。 游文輝聽取判決後表示,對裁決感到高興。他認為法庭還他一個公道,又指當年於內地失業返港,經濟拮据,不能申請綜援,靠親友接濟生活。 法官在判詞中指,社署的規定違反基本法第25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31條保障出入境自由的規定,同時亦違反人權法。協助游文輝入稟的團體,對裁決表示歡迎。 協助他的社區組織協會幹事蔡耀昌表示,每年約有1000人因有關的限制,而不能領取綜緩,促請政府全面檢討福利政策。 游文輝從事服務業40年,近年應工作的制衣廠要求長駐廣東。2年前,他被裁員回港,一直未能找到工作。去年1月他申請綜援,但社署卻指他在申請前,未有持續居港滿1年(1年內離港不可超過56天),因此否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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