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籲僱主勿聘童工
2010-06-12 (11:35)
暑假將至,勞工處提醒僱主僱用18歲以下僱員時,必須遵守《僱用兒童規例》及《僱用青年(工業)規例》的規定。

        勞工處發言人指出,除非事前獲得勞工處處長的批准,任何人士不得僱用未滿13歲的兒童工作。至於13歲及14歲的兒童,雖然他們可受僱於非工業機構工作,惟他們的僱用條件是受《僱用兒童規例》規管,其中包括兒童的父母須向準僱主書面同意兒童就業;以及出示兒童修畢中三課程的證明書或兒童的有效在學證明書等。

        發言人續說,年滿15歲或以上的人士,一般可受僱在非工業機構或工業經營內工作,但未滿18歲的人士在工業經營工作,他們的工作條件則會受到《僱用青年(工業)規例》規管。

        勞工處發言人強調,任何人士違反有關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在2010年1月至5月,有1名僱主因觸犯有關規定而被法庭定罪。

        發言人表示,鑑於過往在暑假期間曾發現有書店非法僱用兒童協助銷售書本,以及有兒童在街上派發宣傳單張,勞工處今年在暑假期間會繼續加強巡查,特別是書店聚集的地點,以阻嚇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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