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介紹所無牌經營被罰款 |
2010-05-29 (11:14) |
勞工處提醒有意經營職業介紹所的人士,必須向勞工處申領牌照,否則會觸犯《僱傭條例》,可被檢控。該處因應近日一宗法庭裁決而作出上述呼籲。 勞工處成功檢控「萬禧僱傭中心」的東主在未領有牌照的情況下經營職業介紹所。該經營者日前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罰款4000元。 根據《僱傭條例》第十二部的規定,任何人士如欲經營職業介紹所,須於開業前申領牌照;而《職業介紹所規例》則規定職業介紹所的牌照費為2000元,分行牌照費則為385元。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0元。 發言人提醒求職者,透過職業介紹所找尋工作時,無論是獲介紹在香港或到香港以外地方工作,均必須確定該介紹所領有有效的職業介紹所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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