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僱主被區院判令支付強積金 |
2010-05-25 (19:01) |
積金局今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五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僱員的強積金供款共約港幣839,000元。 區域法院今日向五名僱主頒布判令,五名與訟人,包括明佳整理有限公司、載富管理及護嬰陪迨膝q、亞洲激成(香港)有限公司、聯合工程公司及樂苗國際幼稚園因各自拖欠其53名、119名、152名、20名及2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90,765.71元、233,847.57元、80,658.83元、69,170.54元及65,390.01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下令與訟人須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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