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雙軌制 計算永久居民居住期擬檢討 |
2009-12-13 (04:57) |
(溫哥華 )(溫哥華記者崔源明)聯邦移民部在一份關於永久居民旅行文件的報告中,指現行制度存在漏洞,建議檢討對居住日期的政策。有移民業界人士指出,現行制度出現雙軌制,對不同地方的移民有不同的對待。 據新一期《移民資訊匯編》(Lexbase)的資料,聯邦北京移民部辦事處的副移民項目經理斯溫(Martina Stvan)指出一些有關永久居民居住年期的問題。 報告指出,在2008年,上海辦事處收到34個相關的上訴個案,均以人道理由獲批准,最近的一宗個案則引起關注,一名母親和她的孩子在加國住滿日期,取得加國公民身分,但父親因為居住日子不足,失去了永久居民身分,他則以人道理由上訴,指若他失去了永久居民身分,便不能隨時帶子女去加拿大,是剝奪了子女的權利,最後他獲准保留永久居民的身分。 報告指這些為工作穿梳加國和外地的的永久居民(「太空人」),為「鵝爸爸」(Goose fathers)或「快遞父母」(Courier Parents)。移民部對這類於要在外地打工養家,以致未能居住在加國足夠日子的永久居民,提供「回報」,就是讓已入籍並「回流」的家人,和申請人一同居住日子,也算作在加國的居留的日子,令其保留加國永久居民的身分。 四類人仍可計居住期 註冊移民顧問陳淑儀指出,有四類人仍可計算居住日期,保留永久居民的資格:一是陪伴海外公民的家屬;二是由加國註冊公司,調派到海外工作的永久居民;三是陪伴海外永久居民在海外工作的人士;第四類是以人道立場申請保持身分的人士。 陳淑儀認為政府在審批工作上出現重疊,故需要精簡程序,讓永久居民在保持身分的過程中,不用經過兩重審批,便可順利乘飛機回加,甚或在加國提出上訴。 移民律師科恩(David Cohen)指出,現時制度出現差別對待,例如英美裔人士根本不用申請回加紙,便可以持護照回加拿大,居住夠年期入籍,若來自中國的,便要申請旅行文件,獲批准後才可回加,才可保住永久居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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