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迫害能否構成迫害 移民律師釐清政庇標準 |
2009-11-03 (05:11) |
(紐約 )(本報記者廖國文紐約報道)近期有多宗政庇申請個案都涉及申請人是否參與迫害的行動,或者參與的程度是否構成迫害的行為,因為根據美國法例,曾經參與迫害行動的人,是無權申請政治庇護的,但那些行為屬於迫害行動,那些行為並未構成迫害層面,對此,有移民律師特別解釋當中的標準及差異,試圖釐清這個灰色地帶。 移民律師高泰表示,聯邦第二巡迴法院近日就一名中國護士林欣欣 (Yan Yan Lin音譯) 私自放走一名等待強迫墮胎的孕婦逃到美國申請政庇的案件作出判決,是對「迫害行為」作出一個比較清楚的定義。他首先解釋,幫助孕婦逃過強迫墮胎手術確是一個申請政庇的重要理據之一,但同時也很容易因為涉及迫害者的身分,情況就像一個守衛良心發現,私下放走無辜的囚犯,因而喪失申請政庇的資格。 高泰強調,美國法例列明,迫害者是無權申請政庇的,不管他當中做了多少好事「贖罪」,但到底這個迫害者的身分如何介定,則往往有商榷的餘地,這必須視乎每一個情況而定,尤其是一些職位,在迫害程序上的角色顯得較為模糊。 高泰表示,看守孕婦直至她們被強行墮胎可能構成迫害行為,但如果婦女只是要接受安裝子宮環手術,看守她們的人就不應屬於迫害行為,看守10名等候強迫墮胎的孕婦已被移民上訴委員會裁定為迫害行為,負責接載孕婦到醫院接受強迫絕育手術的司機,也被認定屬於直接協助迫害的行為。 至於醫護人員方面,高泰指出,如直接進行強行墮胎手術,或手術前準備工作的醫生或護士,都屬於直接參與及協助迫害行為,不過,假如是負責手術後的護理,那便不構成迫害行動,情況就與林欣欣的案例一樣。 根據法庭判決,林欣欣於中國一家政府醫院擔任護士,主要替孕婦進行產前檢查及其他產後護理等,她因為協助一名等候強行墮胎的孕婦逃走,結果遭到醫院開除及計生當局的追究,她的政庇申請因為被認定參與迫害行為遭到否決,但上訴法院裁定,她的工作是一般婦產科護士應有的責任,並未構成直接的協助,故此把案件撥回重審。 此外,高泰補充,就算因為涉及迫害行為被拒申請政庇,但假如遣返回中國會受到當地政府拘捕、迫害及判監,也可以嘗試利用反虐待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的理據申請豁免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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